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核心部件方面,无人机专用自动驾驶仪、云台稳定与任务载荷相关技术、特定高空活塞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推力不低于400牛的涡轮喷气发动机被纳入管理。无线电通信设备中,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低于30 dBm,或一站可控制10架以上无人机的设备受到重点管控。
值得关注的是,大功率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等关键结构件被单独列项。这意味着相关零部件企业不能简单按普通配件出口,供应链合规要求明显提升。
软件与技术一并被纳入管制范围。与以往相比,本次调整对软件和技术的覆盖更加完整。飞行控制、集群控制、自主导航、抗干扰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技术等均须接受许可管理。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制造技术、弱通信环境人机混合操控技术以及反无人机相关研发生产技术也被列入。
这意味着,出口合规不再只针对整机和硬件,技术许可、软件授权、海外技术合作等环节同样需要评估是否落入管制范围。
公告同时设置了分层便利通道。对9A012.a.1项物项,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登记填报信息,取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用于境内外非防务、非警务类展览会且展后原样复运的物项,也可适用该方式。
已建立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且具有稳定出口记录和固定最终用户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通用许可。对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追责。
海关申报环节要求也更加严格。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但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而其他指标符合的,应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海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从产业影响看,普通消费级无人机和娱乐模型机基本不受冲击;测绘、巡检、农林等中低性能民用无人机若未触及管制阈值,仍可正常开展国际贸易。
但长航时、远程、集群控制、大载荷、高功率动力平台及核心软硬件出口门槛提高,企业需要在研发、参数分级、最终用户管理和报关申报环节建立完整合规能力。
此外,2026年8月起,对列入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向美国出口已实行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新规实施后,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尤其是整机企业、零部件供应商、软件与技术服务商,都需对照新版清单重新评估产品参数、出口用途和最终用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