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全体委员会在针对英诺赛科的专利侵权案中做出裁决,裁定英飞凌胜诉,并下令对英诺赛科在美国销售的氮化镓产品实施进口及销售禁令。
此次诉讼涉及的两项专利分别为202311774650.7号和202211387983.X号专利。这两项专利均与氮化镓(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相关,是英诺赛科在氮化镓领域的重要技术成果。

英飞凌方随后以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主张案件应由其他法院审理,但苏州中院一审驳回其请求。英飞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芯沃科公司作为苏州两案的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基于此,2025 年 5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英飞凌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两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或移送,而最高院的终审裁定为本案的管辖程序画上句号。
今年4月24日,英诺赛科宣布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两件专利行政诉讼胜诉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维持了英诺赛科公司的两件氮化镓技术核心发明专利的有效性,驳回英飞凌公司的无效诉讼请求,英诺赛科在这两项关键行政诉讼中再次取得了重大胜利。
而作为对今日事件的回应,英诺赛科则在官微上宣布,ITC在第337‑TA‑1414号调查中作出最终裁定,确认英诺赛科当前的GaN功率器件产品未侵犯英飞凌的相关专利,并可不受限制地继续在美国进口和销售。
原文如下:
ITC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英诺赛科现有产品未侵犯英飞凌美国第9,070,755号专利(涉及电极设计)和第9,899,481号专利(涉及封装设计)。
委员会仅认定第9,899,481号专利中的两项权利要求有效且仅被英诺赛科早已停止生产和销售的历史旧产品侵权。因此,相关的进口和销售禁令对英诺赛科在美国的现有业务不具有实质影响。英诺赛科将继续不间断地向美国及全球客户供应其现有的GaN功率产品。
ITC的最终裁定确认,英诺赛科的产品源于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并彻底挫败了英飞凌试图通过缺乏根据的诉讼手段限制合法竞争的企图。功率半导体行业的未来应由更优异的产品所塑造,而非毫无根据的诉讼伎俩。